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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理人串通第三人損害被代理人權益,該如何維權? |
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:2017-09-08 |
張某委托吳某購買一批建筑材料,但是吳某卻和材料供應商私下串通:材料供應商將原價格為三十萬元的材料標為三十五萬元,吳某以三十五萬元的價格購買,這五萬元差價由材料供應商和吳某平攤。一個月后張某發現了這件事,便找吳某和材料商要求他們賠償。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》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: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,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,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,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!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,代理人吳某與材料供應商惡意串通,損害被代理人張某的合法權益,吳某與材料供應商應該對被代理人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