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贈與的房產是否能夠要回來? |
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:2017-08-04 |
老童打拼多年,在深圳攢下了幾棟房屋,老伴去世后,他又認識了李阿姨,感情發展的很好,想結婚,但李阿姨提出他兒子在深圳沒有房,希望老童在雙方結婚后能夠把其中的一棟房產贈給她,她留給兒子居住。老童答應后,雙方辦理了結婚手續,老趙也寫了一份贈與文件,把其中的一棟房產贈與李阿姨。在房屋還沒有過戶之前,兩人就因性格不合,無法繼續生活,想要離婚,這時候老趙提出要把房子返還給他,但李阿姨認為這個房子老童既然已經贈與給她,他也跟老童辦了結婚手續,現在是老童要離婚,所以不能把房子要回去。雙方在辦理完離婚手續以后,李阿姨把老童起訴到法院,要求老童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。已經贈給別人的房產是否可以反悔再要回來呢? 根據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》第六條“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,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,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,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”而根據《合同法》第186條規定“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,但具有救災、扶貧等社會公益、道義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,不適用前款規定” 由此可見,現在房屋還沒有辦理轉移登記,這時候如果老童的贈與合同沒有經過公證的話,是可以撤銷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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